《劳动法》是怎样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2号》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力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几下几种形式:《1》、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2》、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
《3》、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
《4》、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谢谢邀请;楼主说的是 劳动关系怎么认定的这个问题。看了你的内容介绍,才得知你在工地受伤骨折,你没有直接跟甲方签订合同,只是小老板指定你去干这项工作。
你手中有小老板指令到某公司工作的信息,有受伤者写的受伤过程,工友们都签了字按了手印,也有每一天上班时间在工地大门内小卖部支付宝的消费记录,也有每一天在公司宿舍食堂与宿舍商店的微信交易记录,问你的这些证据能不能证明你和公司有劳动关系。
我不知道你是长期在这个公司干的,还是临时性的在这个公司干的,也不知道有没有和你的小老板签订劳动合同,说白了如今你受伤,就是为了首先能够证明你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才能依法进行工伤事故认定赔偿。那我就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依照劳动法做一个回答,你自己一一对照吧!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己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咋定的,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度能够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的认定,必须是以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为前提的。你自己斟酌对照,或者是请县一级以上工会的法律援助,才能给你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
确定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