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一般
这个问题所涉及的就是现在司法系统常见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思就是说,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并不能在法庭上得到法官的认可。包括公安局、检察院、律师等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一旦程序违法,就必然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动。比如说暴力逼供、故意诱导、非法定位窃听等。不但取得的证据不能得到法庭认可,还会构成犯罪行为,被追就刑事责任。
法官判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属于合法证据,不认可这个证据的合法性。这个判决在法理上是没有问题的 。以我毕业n年的法律知识告诉我,毒树之果不可取。就是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不能作为证据,法律的本意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非法取证,比如严刑拷打?
这个事件中,男方在我们看来是毋庸置疑的出轨房,证据确凿,属于过错方。女方起诉离婚,拿出出轨证据,在财产分割时,过错方是少分割财产的。
我个人认为女方的做法是没有错的。但是方式方法不对。法院不认可非法采集的证据,比如你偷拍了丈夫的聊天记录,法院认定你侵犯了隐私权,没错。你确实侵犯了。但是这种事情放在谁身上,谁都忍不了,那怎么办?
女方应该换个做法,比如你可以问这个男的情况,把你偷拍的证据拿出来给男方看,这个时候你偷偷录音,男方对这件事的解释,男方对你的认错。这样录下来的东西就不算侵犯男方隐私权了。可以当证据用了。
但我们反思下,法官这么判到底有没问题?法理上是可以的,但实际上的,中国的法律讲究三效合一。你这个判决是否能达到社会效果?是否符合公序良俗?这样的判决下来,只会让男方更加有恃无恐,让女方灰心丧气。
最有名的是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全世界都知道是他杀的,但是因为取证过程中程序不合法,导致无罪释放。但是注意这个案件中,民事部分还是要赔偿的。
虽然说司法不能被舆论绑架,但是很多公序良俗的东西都是一目了然的。这个案件中,离婚,然后判过错方多赔一点是没有问题的。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是指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主要包括三类: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如依法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取证的,只有一名工作人员调查取得的 证据;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如刑讯逼供 获取的证据等。
对于录音证据,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合法有效的录音文件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至少要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个就是,一定要能够证明对方的主体身份。
比如,李四如果有张三承认他欠李四钱的录音证据,可以向法院提供。但是前提是一定要能证明录音中与李四对话的这个人就是张三本人。这种证明可以是在对话的时候,张三明确承认,也可以是在事后进行司法鉴定。一般在录音的时候,李四可以直接叫张三的名字,如果张三应答,显然他就是承认自己是谁了。如果在录音当中没有录下对方的身份信息,那么只能对该声音进行司法鉴定了。
第二个问题就是,录音的内容一定不要侵犯他人隐私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
通常情况下,我们是可以采用偷录的方式进行录音的,但是这种偷录指的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录下你与对方的谈话。但是如果此时,还有与本案无关的第三人在场,并且第三人的相关信息或者隐私也被录了进来,这时该录音就有可能涉嫌侵犯人的隐私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该录音就有可能不能成为一个有效的证据文件。
第三种情况就是,我们提交的录音文件,一定是不能经过剪辑的,而且要提供录音的原始载体。
假如你当初是用手机录的音,在庭审时就应当提供手机,并且播放手机中的录音文件。千万不要把手机中的录音文件拷贝出来存到u盘里或者拷到电脑当中。这样备份是可以的,但是原来手机当中的文件不能删除,需要作为原件用于质证使用。
另外就是,无论录音时间有多长,都不要对其进行剪辑,原来的录音是什么样,有多长时间,就提交什么样的录音。所以这一点也说明,我们在录音的时候一定要先对自己想要谈话的内容有一个事先的准备,避免在录音的时候,谈话过于罗嗦,而导致录音文件过长。
所以,如果你打算提交录音文件的这种证据,就一定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要件,否则如果该证据存在非法性或者不真实性,则有可能不被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