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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

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

93″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考察,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一审宣判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再依法交付执行。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导读:本文为您提供,并对缓刑考验期的含义,缓刑考验期的计算,缓刑考验期犯罪如何进行处罚进行详细解读,欢迎浏览。在缓刑考验期内,缓刑犯再次实施犯罪活动如何进行处罚?广东东莞律师将为大家介绍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缓刑考验期的含义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一、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的时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的计算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考察,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一审宣判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一、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二、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三、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的表现,如果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原判决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四、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对缓刑犯的考察和缓刑的撤销: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缓刑期内犯罪能适用缓刑吗此文档已经帮助79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的“确定之日”应为宣判之日。缓刑考验期限的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宣判之日。理由是,判决书一经宣判,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更改,判决的内容已经明确了,且这样有利于确定被告人的考验期计算。

不是。缓刑是我国刑罚的一种执行制度,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说白了就是,你犯罪了,判刑2年,先不执行,给你规定2年的缓刑考验期,这2年对你是不关押的,在这两年内,你只要不再犯罪、也没有发现原来的漏罪,那么这2年考验期满后,原来判的2年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了,说白了,就是你的这个“事儿”——了了。

但是,如果在这两年内,你又犯新罪或发现了你原来的漏罪,那么,就要撤销缓刑,把你新发现的罪和原来判的那2年一起进行数罪并罚,也就是要加重你的刑罚。还有一种情况,在这两年内,没有犯新罪、也没有发现漏罪,但就是“不听话”,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比如,不让你干什么你偏干什么、搬家、迁居也不经过批准等等,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样,也就不符合缓刑条件了,会撤销缓刑,把你收监,开始执行最初判的那2年有期徒刑了。

缓刑制度是针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比如说判处拘役、3年以下刑期的人,比如说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或75周岁以上的老人)专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这些人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好,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关押,在看守所、监狱里“交叉感染”,更不利于对他们的改造。而把他们放到社会上,由专门部门监督,定期学习、汇报思想、参加劳动,依法对其思想、行为进行矫正,会起到正面的、积极的作用和效果,而“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规定,会更有力促使其真心向善,早日回归家庭和社会。

法律的真正目的不是把多少人投入监狱,而是能够让多少人重获新生。

不知道说的明白不,请大伙关注、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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