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
依我之见:让‘’打工者‘’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并贷款担保这极可能是一桩‘’银行贷款诈骗罪‘’的刑事犯罪案件和‘’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失职被骗罪‘’案。
一,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在设立和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时除经营项目丶注册资本外,还须随附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以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成员名单,在工商部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还须明示法人代表的真名真姓;公司法还规定公司董事长丶法人代表须在股东中根据占公司股份份额大的自然人或股东方派员担任董事长或法人代表。本案例中所述该公司法人代表不属股东身份而属该公司对外招聘的一‘’打工者‘’,公司这一招聘公司法人代表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的行为。公司为什么要故意违法这么做?此次公司向银行贷款而由‘’打工者‘’来担保,且作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可以预见得到一一一该公司的实际操控者躲在幕后,让一‘’打工者‘’假冒公司法人代表去以公司名义贷款,并由‘’打工者‘’作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请问:公司的幕后操控者为什么要这样玩‘’金蝉脱壳‘’的把戏?
依我之见这是公司操控者为了贷款诈骗,公司以虚假的法人代表来贷款担保,而这‘’担保‘’从一开始就预示着一旦公司违约还不了贷款就必须由负无限连带责任的‘’打工者‘’来还,打工者本来就腰无分纹来公司挣饭钱的,从一开始就预示着这打工者担保还款是虚假的,其最终结果公司实际操控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归还银行贷款的目的,而用‘’打工者‘’来当法人代表就是为了‘’金蝉脱壳‘’实际操作者案发后好溜之大吉。根据‘’两高‘’关于办案诈骗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解释:以虚假担保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及以上的构成诈骗罪,骗取银行金融机关贷款的是贷款诈骗罪。而该‘’打工者‘’如果事先明知这一切内幕并参与的话,打工者属诈骗罪的共犯。
二,至于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时对公司法人代表的真实性审查,以及明知自然人,既‘’打工者‘’以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为自已公司担保明显严重违法仍办理贷款发放的行为,以及明知打工者无财产而同意搞虚假担保的行为,银行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涉嫌‘’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失职被骗罪‘’。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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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是指有一定的担保人作保证或利用一定的财产作抵押取得借款而签订的合同。企业借款担保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公司为个人借款担保有法律效力吗?小编在下文为您解答!
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合同,那么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有效吗?一般的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我们更关注哪些担保合同无效。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指出,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三)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四)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3、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为个人借款担保有效吗?
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公司提供的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公司虽免除了连带清偿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按《担保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被认定无效后,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1)你和你老公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你们夫妻现有的或将有的全部财产为该笔借款承担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意味着,在公司无法偿还贷款时,银行可直接要求你们夫妻偿还全部欠款。(2)反担保有效:但是有效并不意味着你们夫妻解除担保责任。在出现不良时,银行仍然可以要求你们夫妻偿还欠款。反担保的意义在于,当你们代偿该笔款项之后,可以向反担保保证人(老板的另一家公司)追偿。 个人认为,既然你老公作为名誉股东和法人代表,肯定和实际老板存在某种紧密的关系,才不好推脱。至于要不要在担保书上签字,关键还是看这个老板的信誉和这个公司的偿还能力。
一、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可以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质押。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公司法就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严格的限制。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根据这一规定:1.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问题,首先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突破规定的限额。二、为了防止少数股东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所谓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根据这一规定:1.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2.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3.在决议表决时,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决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通过上述两方面的对比: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也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但要有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是法律特别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不得对作出相反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