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
农村承包土地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其他需要,对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户之间互换土地的现象较为常见,而且引发纠纷者不少。在审判实践中,此类纠纷涉及一些具体问题致使土地互换合同的效力难以认定,给案件处理带来困难。由于农民普遍法律意识不强,对互换土地的后果缺乏预见性,因而,土地互换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土地互换未报发包方备案、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不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土地互换等情况都比较常见。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及其立法精神,参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农村善良风俗,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于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以下2、3同)的互换当事人,虽有口头约定,但未签订书面合同而产生纠纷的处理。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现实中,承包土地互换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定形式互换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互换土地,就涉及口头约定该如何认定的问题。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双方当事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其互换关系依法不成立或认定口头约定无效。按照农村习俗,互换往往以口头方式约定,且以相互交付互换物作为互换关系成立的标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当初的口头约定不持异议,且互换事实已实际发生,则互换关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互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2、关于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互换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现实中,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加之受农村习惯的影响,农村承包土地互换往往未报发包方备案。备案与批准或同意具有不同的性质,其法律意义自然不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4种常见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中,除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外,互换、转包和出租并不要求经发包方同意,只报备案即可。由此可见,承包土地互换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备案是为了便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起着告知、登记和备查的作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无效。但采取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未报发包方同意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互换未报备案为由,请求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不予支持。
3、关于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的处理。在农村承包土地互换纠纷中,有的土地互换未约定期限,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互换合同,就涉及对合同期限的认定问题。审判实践中对此也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有的认为应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确定互换合同的期限,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内,当事人不得主张解除互换合同。要准确认定此问题,首先要正确分析土地互换的性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土地使用权的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农村村民个人之间的土地纠纷经常遇到,多数是边界纠纷。
首先应该知道,个人之间的土地纠纷的解决,是法律规定的具有“前置程序”的问题。
什么叫“前置程序”?就是必须先由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后,法院才能够受理,否则不能受理。
村民之间的土地纠纷,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找村委会和乡镇司法所进行调解。当然,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程序。
法律上的程序必须是行政机关,也就是乡镇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司法所可以乡镇政府的名义,对土地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行政决定。
这个行政决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可诉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是以乡镇政府为被告,以纠纷对方为第三人进行起诉。法院经审理行政案件,做出维持或撤销行政决定的判决。对判决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双方对乡镇政府的行政决定没有异议,经过诉讼期未起诉就生效。纠纷的双方就应该执行乡镇政府的决定。
如果有一方不执行的,乡镇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法院为数不多的非诉执行案件,与执行依据是法院判决的不同。
以上就是村民个人之间土地纠纷解决问题的渠道。至于个人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承包权纠纷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而村委会与村委会之间的,甚至我遇到的村委会与驻军之间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纠纷,则更复杂,不是靠法律能够解决的事。
农村的土地纠纷一般为田间地头的,还有就是宅基地。不管是哪种纠纷,根据我的经验,一定要找村里或者队里比较有威望的人出面,千万不要单独想着能解决,如果邻里是讲理的人,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
农田纠纷解决
一般都是紧邻的地块才会有发生这样的情况,但很多地分下来后,在地头埋个标记,双方让出多少面积用来做田埂,这个在分地的时候,是已经明确,且当事双方都是认可的。
可能发生的纠纷,我见过的是,削田埂。比如一条梗,大约是25公分宽,便于田间管理用的。不管是水田还是旱田,都会有这样的一条梗。当初各家让出10多公分,他削下去的是自己的10多公分,只留你这边的10多公分。
遇到这样的情况,你有理。第一,你可以限制邻里,不允许走这条梗,但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极易发生矛盾,这种邻居心眼太小。
一般农忙都在一起干活,所以这种削田埂也是这个时候干的,当你发现的时候要及时制止。一般说一下对方理亏也就停止了;如果对方趁你不在,当你发现已经做完了,你可以找到本队比较有威望的人,出来说句公道话,一般田埂正中都有标记,拉一条线,一看就知道是谁的问题,如果这个还解决不了,就直接找村里解决。找村里解决是最后一步。
宅基地纠纷解决
宅基地纠纷要复杂一些,老的宅基地很多标记都找不到了,从哪开始,到哪结束,这个边界有时候时间太长就说不清楚,我家是农村的,老宅的地契啥的,反正我没有见过。
但是,农村的宅基地通常有一个特点,房前屋后,左邻右舍都是亲戚,有时候还是亲兄弟。但往往因为盖房的时候打的头破血流,两家老死不相往来的我也见过。
遇到宅基地纠纷,方案原则还是遵循农田纠纷的原则。一般村里留的都有底。如果发生冲突的话,建议还是报警,但最终解决肯定还是村里。
最后
不管是田地的纠纷还是宅基地的纠纷,肯定有一个诱因。作为一个农村人,这种情况打小到现在见的太多了,基本都是两败俱伤,占了便宜的最后还得恢复原样,占理的即使解决了,也生了一肚子气。遇到这样的邻居只能认倒霉,总之,这种邻里现状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做好自己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