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依我之见:‘’未经开庭质证的证据也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为什么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也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呢?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的规定。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审判程序一章中在原来一审普通程序丶一审简易程序的基础上,针对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小案件增多的办案现实新增加第四节二百二十二条至二百二十六的认罪认罚的‘’速裁程序‘’,1,该速裁程序规定一一一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可以实行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2,同时该速裁程序还规定一一一可不受一审普通程序关于起诉书丶传票送达限制;3,该程序还规定法庭审理案件时可‘’不进行法庭调查‘’。
二,那么,‘’速裁程序‘’规定一审庭审时,A,‘’不进行法庭调查‘’,意味着什么呢?
意味着适用该程序不会象普通程序那样被告人陈述其指控的犯罪事实;
意味着有关证人无需到法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
意味着也不再需要检察官当庭一一展示在卷的全部证据;
更意味着也不会再让被告人对在卷证据一一发表‘’质证‘’意见;
而不再让被告人再发表‘’质证‘’意见一一也意味着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复核证据时己经将公安机关收集的涉案构罪证据丶事实情节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也就是说法律关于定罪证据必须经当事人‘’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己经提前至审查起诉阶段;
B,这种‘’不进行法庭调查‘’,而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检察官审查起诉应听取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丶委托代理人(律师)对案件的意见,当然也包括对案件证据的意见,而这种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多方)意见‘’,实质上就是‘’质证‘’的一种表现形式。
所以,我们看待今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一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速裁程序‘’也需要观念上的与时俱进。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按照法律规定,未经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的证据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当然这句话在现实操作中也不一定那样严谨,法官可能通过其他补正方法,弥补程序瑕疵。
关键还要看证据本身的三性是否符合证据规则。未经质证的证据本身合法、与案件具有直接关联性、真实性也没有问题。最终,这个证据还会被作为裁判依据。程序性违法与案件实体违法还是有很大差别的。程序瑕疵是很容易补救的,但是实体违法就不一定补救成功。
法院开庭时都会有当事人本人及代理人签字确认的庭审笔录,上面都会记载原被告等当事人对证据举证质证过程。如果证据真的未经庭审质证,法官应该知道采取二次开庭或其他方式补救程序瑕疵,不会随意作为定案依据,触犯这种低级错误。
建议题主可以给法官电话提出质疑或要求二次开庭质证,也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及时纠正法院程序瑕疵。如果法院不愿意改正这种错误,你可以向法院监督部门投诉举报,可以请求上级法院监督或提起上诉程序纠正。
当然,能在一审判决书下发之前让法院纠正最好,防止进入二审程序。因为启动二审程序浪费时间精力,不利于自己权益最大化。还是先致电办案人给予纠正,提出自己的意见,让法官助理传达。实在不行,可以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
用尽所有方法都无济于事的,可以亲自找法院负责人投诉处理。包括法院信访部门,检察院信访部门等都是可以主张权利的。如果未经质证的证据,最终被法院作为定案依据下发判决书,还是提起上诉程序救济吧!
从证据的三性的来分析。
1 来源是否合法。
2 是否真实客观,是否清晰可辨认,是否有剪辑。
3 与本案是否有关联。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刑事诉讼法第61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为“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其实,不光是证人证言,其他形式证据也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之后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但是,我想展开阐述的是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的质证方式可能和我们想象的不太一样。也就是说可能大部分人想象的质证方式是证人必须亲自出庭接受法庭以及控辩双方的质询,但是,实践中却是另外一种情况,即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证人都不会出庭接受质询。刑事案件中律师质证的对象大部分其实是证人在公安阶段所做的笔录。
由于证人只有在法庭通知的情况下才需要出庭作证,针对笔录进行质证其实是我国刑事案件的一大特色。这种质证模式我个人认为唯一的好处就是提高了庭审效率,节省了时间,但是并不利于真正的查清案件事实。证人出庭作证时,面对的是合议庭、公诉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四方主体,这种多方参与、多方监督下的获得的原始口供,相较于仅在公安一方参与下获得的传来证据(记载证言的笔录),一般上来讲更能够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在未来,不苛求所有证人都能够出庭,但是最少应当通过修改法律,确保当事人申请出庭的证人必须出庭亲自作证,否则其庭前的证言就属于无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