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和人身损害赔偿鉴定是完全不同的两种鉴定,建议选择通过认定工伤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后处理。
2.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追究劳动者的过错责任(自杀、自残、醉酒、吸毒除外)。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3.此外,对于同一种伤情,工伤伤残等级要比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更有利于伤者,工伤的赔偿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且工伤案件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要根据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伤残鉴定是不一样的,依据的是各自的标准和结论。
一、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确定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其结论报告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二、工伤伤残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后,经过社保部门认定工伤事故的,鉴定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确定工伤事故伤害者的伤残等级的一种综合评定;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其结论报告就是依据上述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四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分解为五个门类划分为十个等级470个条目。经过鉴定予以由重到轻的1级到10级的工伤等级结论。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你好,相对来讲,司法鉴定标准更高些。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伤残待遇或获得工伤赔偿的依据;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司法鉴定,在一般民事赔偿案件中不是必然程序,其结论仅作为一般的证据使用,与工伤赔偿案件中必经程序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很大的差别。
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不一样。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等级鉴定的基础。从范围来说,劳动能力鉴定范围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伤残等级鉴定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伤残等级鉴定可以与劳动能力鉴定同时进行。二者的申请鉴定的时间也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时间是伤者病情相对稳定后,可以提出申请;伤残鉴定申请时间是医疗终结后。
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关系下发生工伤后由社会保险部门做的鉴定,适用的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这个标准鉴定出来的伤残等级要比伤残鉴定标准鉴定的要高。伤残鉴定是普通人身损害发生后,由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做的,适用标准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