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被电瓶车追尾了
汽车停路边被电动车撞了进行责任判定主要看你停车的地方对不对,你如果是违停,你负主要责任,他负次要责任;有停车位的,他负全部责任。拓展资料:汽车停路边被电动车撞要进行责任判定,首先要交警决定下是谁的责任,如果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责任,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果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如果是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下列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汽车正常等红灯,无论汽车所停位置是在停止线以里还是以外,只要机动车停止不动,被电动车追尾导致骑电动车人受伤或死亡,汽车驾驶员无责,骑电动车人全责。
如果汽车是越过了停止线等红灯,属于机动车越线停车违章,按违反越线处罚,和被追尾者导致的交通事故没有必然联系。
但根据法律来推定,追尾的电动车车主如果伤亡,被追尾机动车驾驶员也要负10%的赔偿责任,正确的叫法应是人道主义补偿,机动车可以在交强险中予以赔付。这一条款虽然显得牵强不合理而倍受争议,但是,法律就是如此规定的,有异议也得执行。
而汽车与汽车追尾导致后车人员受伤的,前车驾驶员只要正常等待信号灯指示或正常行驶中,不负任何责任。
我说一下我的亲身经历,某天,我开车(奔驰)去给朋友帮忙结婚,那天有很多的奔驰车排队,到了新娘家门口,大家就统一停到了慢行道上,我在最后一个,我的后面没有车了,我突然感觉到我的 车动了一下,下车一看,好么,一辆电动车前轮就撞在我的后保险杠上了,把车漆蹭了一道,我问他怎么停车的,他说不小心撞上的,大不了给你赔钱,口气厉害的很,我说后面那么大的地方你不停,为啥要撞我的后保险杠,赔钱,他说赔钱就赔钱,多少,我说你跟我去4s店,人家说多钱你给多钱,他一听要去4s店,就不乐意了,就说你停的地方不对,是慢行道,他要报警,我说你报警就报警,他打了报警电话,告诉了经过,又说了什么我没有听见,过了一会他回来说,他没有钱,要多少钱让他哥给送钱过来,我一看时间来不及,就给一个朋友打电话,让他过来等送来的钱,我给朋友的修理厂打了个电话问了一下,喷漆要1000来块钱,就让他给他哥打电话送过来,完事我就好奇的问他警察给他说的是什么,他告诉我警察说,我违章停车由交警来处罚,他撞了我的车该怎么修车就怎么修车。
谢邀:
这位朋友,你叙述的情况不怎么清楚,交通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偏离交通规则,随意乱做结论,约束你们任何一方。
仅根据你介绍的情况分析认为,你是在道路的主干上一直行走,可能是你认为的观点判断,确匆视了前方有什字口需警惕的一点,如你了解点正常交通常识,肯定会减速缓行,防止和批免事故发生。
面包车由北向南行使,停几分钟后加速,估计是为了争取时间穿过行道,不阻碍其它车辆运行,碰巧你们相撞,你受伤哦,从伤势说你真还幸运,治疗后一定能够康复,你也一定能够接受。
面包车加速后,面临你过来,不敢累急杀车,不然要导制翻车,如车里坐满人,那损伤后果不可设想,这一点必须要弄清楚,其次,面包车师机一般是撑握交道安全规则,它为更多人的安全身负重大责任,轻易不违犯交通安全规则。
这里的分析,仅是根据你反应的情况作些简单判断,应说是你的责任大些,甚至赔偿可能面包车给予你一些,它与你相比,有较强的赔偿条件,况且,交警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你们作公道的处理,希望你放松一下态度,早日回复健康,提醒大家,一定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顺利出行。
追尾一般都是后车责任电动车因为没有保险,在撞上较贵的车辆后,无法赔偿巨额的维修费用所以在出了事故之后,态度一定要好,机动车主在无责的时候,是没有义务去帮你出险的,但是,一般机动车主都希望快速维修好车辆,避免影响使用。所以一定要主动配合事故处理,切勿胡搅蛮缠,争取说服车主出险维修,自己赔付出险之后的保险费上涨费用。如果机动车只有交强险或者没有保险,就只能自己赔付维修费了。我是快修小侠,希望可以帮到你
问题描述显示_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汽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完全无责的前提下需要承担责任吗?
此类问题的解析要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交法实施条例》,其中明确说明了汽车与非机动车的通勤规则。
关于汽车的通行要求应该无需过多解释,重点说明非机动车:交法57条明确说明非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之规定;实施条例第38-3条规定说明,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路段,非机动车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标识通行。这些规定说明了非机动车如违反上述规定行驶,其行为的性质已经属于违法行为,因为交法与实施条例都是【法】。
违法驾驶要担责
任何车型都不是交通参与者的「主体」,因为机器并不能自动驶入道路,无人驾驶的车辆是没有合法路权的。也就是说所有的交通参与者的主体都是【人】,主观的违法驾驶行为是“人造成而不是车造成”,那么交通事故的定性则要完全基于【平等、公开、公正】的基础进行定性了。或者说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不存在“强势”与“弱势”——谁肇事谁担责。
说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中是存在明显漏洞的,比如第76-2说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即使无责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这就违反了以「人」为主体参与共同的公平性。严格意义这则规定可以忽略,而且最后的解释还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明,那么如何定义故意呢?
概念:任何主观上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定义为「故意」吧。因为作为交通的参与者不应该对交通类法律法规一无所知,违反规定驾驶或行走则必然是主观意图;所以在机动车无责的前提下,非机动车肇事则应由其个人承担所有损失,同时要负责对机动车车损与人伤的成本。而且此类情况走诉讼程序也一般不会输,因为在判定过程中存在普遍认知(一般人标准)会影响事件定性的原则;如果大部分人认为非机动车肇事碰撞是咎由自取,那么“10%责任规定”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
责任认定
- 合理责任划分可以接受
- 非合理责任划分在提起诉讼后可以推翻
事故协调处理机构善于“和稀泥”,其目的有减少工作量与司法机构的工作量,这点不能说是错但也肯定有不合理之处。所以对于协调处理结果如果不满意,或明显存在漏洞甚至违法引导行为的话,面对结果一定要拒绝签订。
比如很多协调人员以「汽车有车险」为由,建议或引导无责的机动车方认责,这种行为的本质是两方的违法行为。因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责任如果认责,这种行为是其主观的“光辉行为”,但是车险不理这一套;车辆所有人想赔偿那是他个人的意愿,承保的车险在认定没有责任后是不具赔偿责任与义务的。而如果通过主动认责并通过车险进行赔偿,那么这就涉及到“骗保”(金融诈骗)的行为了;引导车辆所有人认责的协调方,其行为本质应达到“共犯”级别了。
总结&说明:交通事故在处理至理赔阶段时,保险公司会对交通事故的详细流程与各类记录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骗保行为,最理想的结果是通知车辆所有人退还费用,如数额过大或者拒绝返还费用,结果则会按照正规流程走法律程序,涉嫌车险骗保的参与者都要面对不等“年份”拘役与罚金,最轻也得是个缓刑。这就是盲目认责与骗保的后果,面对交通事故还应该盲目认责吗?建议以车险中的“代位赔偿”对非机动车方进行起诉,如责任划分过程汇中存在恶意引导,在取证后可以一同起诉。
编辑:天和Au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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