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取得品种权必须具备
一、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二、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
三、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一致。
四、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以后,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五、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经知道的品种名称进行相区别。
国际上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是1961年通过的第一个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该公约规定,成员国可以选择对植物种植者提供特殊保护或给予专利保护,但两者不得并用。多数成员国均选择给予植物品种权保护。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植物新品种保护要求用专利法取代该专门法的保护,强化培育者的权利。1991年,UPOV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增加了一些条款供成员国选择适用,从而加大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该公约修订后规定,如果成员国认为有必要,可以将保护范围扩展至生殖物质以外部分,任何从受保护的品种获得的产品未经权利人同意,均不得进入生产流通。这显然明确许可成员国对植物品种提供专利保护,从而放弃了1978年UPOV禁止双重保护的立场。
你好: 发现新品种植物,就产生了“ 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 新 发 现 的野生新品种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
对完成育种的 或新 发 现 的野生新品种植物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权利。发现新品种植物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包括: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文件准备齐全后,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国家林业局指定的代理机构代理申请。申请文件递交后,申请人所申请的保护品种将在国家林业局下发的书面公告或网上进行公告,如果在公告期没有任何人对该品种提出质疑,该申请人将获得新品种保护权。如不想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直接上报国家林业局即可。希望可以帮到你,祝生活幸福!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还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