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影响
如果公安局给予出具了不给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有案底的。但这个案底违法事实轻微,是不会影响找工作的。公安局管的主要是政审。
实际上,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属于免除处罚,是基于该行为存在法定事由而不被追究,行为人不承担行政处罚法律责任。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什么意思?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行政处罚适用范围是什么?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什么意思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以下情况可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适用范围是什么
1、处罚较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
2、情节复杂的案件,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主体通过调查、取证,且听取了被指控人的申辩后,如审查确认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可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如认为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被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的,则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如被指控人确实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如认为被控人不仅有违法行为,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则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应制作移送案件(线索)决定书。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是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经调查,现已查明 (事实及证据)。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 》第 条 款 项的规定。鉴于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法》规定以下情况可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