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基础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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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不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依据是《物权法》第34条;占有返还请求权的依据是《物权法》第245条。
二、请求权人不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请求权人必须是物权人;占有返还请求权的请求权人为占有人,不要求是物权人。
三、构成要件不同:返还原物请求权仅要求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占有返还请求权则要求占有被“侵夺”,无“侵夺”就没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四、被请求的对象不同:返还原物请求权被请求的对象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占有返还请求权被请求的对象则是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承人。
五、权利行使的期限不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则应在“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六、功能与效力不同:返还请求权的功能在于保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占有返还请求权则具有维护财产秩序,限制权利人以私力救济剥夺无权占有的功能。
您好!本条是《合同法》第122条的内容,具体规定为“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的一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请求权基础就是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
例子比如,假如甲跟乙签订委托合同,约定乙在规定时间帮甲买某种药,(只是假设而已)在履行合同期间,由于乙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义务,由此造成了甲由于没有及时得到药使得病情加重,此时,乙的行为就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那么甲就可以基于这个原因,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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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学相关理论,不当得利是债权纠纷,返还原物是物权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是民事实体法中债法上的重要概念,意指无法律上的正当原因,而受有法律上权利或利益,通常是民事实体法的请求权基础之一。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财产一般需是原物,原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适用返还财产的前提是原财产仍然存在,如果财产已经毁损或灭失,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请求权是独立的实体权利,分为确认、给付、变更三类,他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展示某权利的内容。比如对于赠与中,受领的全能。他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但不以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还可这样理解:债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补偿债券所收到的损害,无权请求权、占有请求权在于恢复到物权与占有被侵害权的状态。不知lz是否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