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死刑犯怎么处置
死刑,也可以称为“处决、极刑或者生命刑”;指的是行刑者在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情况下,结束一个死刑犯的生命。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的死刑犯执行方式主要采用注射或者枪决等方法,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该在指定的羁押场所或者刑场内进行执行;如果是采用枪决或者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该事先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规定,在执行死刑前,负责执行的审判人员需要对死刑犯验明正身,并讯问对方有无遗言、信函等,并制作有关的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应该公布,但禁止游街示众或其他有辱死刑犯人格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刑法》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五条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为了不给即将执行死刑的死刑犯带去较大的心理负担,一般具体执行日期和地点都是保密的,只有在决定执行之前死刑犯方知大限已至!一个人知道自己会死,但不知道具体时间,想来叶挺可悲可怜的。可是回过头想想“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也罢!法律已经给了他铭记一生的惩罚。相比那些男死刑犯而言,即将执行死刑的女死刑犯反而更淡定一些。即便在生命的最后时光里,依然心怀感恩的服从看守所警官的管理,和同监室狱友的照应,人之将死其言也善,自己的衣物、用品和吃食,能留的悉数留给狱友,叮嘱关系不错的狱友“想开点,别担心”。忽然,某一个雾霭漫天的秋晨,死刑犯被带出监室,走向他人生最后的归宿——刑场,结束罪恶又可悲的一生……
看守所作为死刑犯的羁押场所,一般都是前一天接到《执行通知》,并且由看守所和法院共同向死刑犯宣读,至此,随后最轻松也最恐惧的时间降临,基本上是彻夜难眠毫无睡意
死刑犯自羁押之日起,就会有别他犯加带上繁重的械具,其实从那一刻起,不光同监室狱友,死刑犯自己也已知道未来的结局。没错,看守所的一切将会陪伴死刑犯过完余生!一般一审判处死刑的死刑犯,几乎都会上诉,只有等省高院终审结果下达,死刑犯最会彻底“死心”,最终经过一个月左右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然后发回终审单位进行执行。有些死刑犯运气好不到一年就能走完全部过程,而有些案情复杂或影响恶劣的死刑犯,要走完这一遭甚至要在看守所过上好几个冬夏。对于死刑犯的执行,看守所作一般都是前一天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并且有看守所民警在场,法官当场向死刑犯宣布《执行通知》,至此,死刑犯的“终结马拉松”也就落幕了。虽然拿到《执行通知书》心里是轻松的,但也莫名的恐惧。以至于整完都彻夜难眠毫无睡意,只有一根接一根的抽着烟,等待铁栅栏门响起的那一刻!
执行的法警和武警一般是次日凌晨来提人,先用法绳对死刑犯进行绳刑(也叫五花大绑),随后叫来同监室的犯人为其洗脸、梳头、换衣服和喂饭,最后与家人进行诀别
执行死刑的法警和武警一般是次日凌晨来提人,当然也有下午或中午的,各地都不相同。法警会先向死刑犯本人验明正身,同时向看守所干警的确认,随后送上“见面礼”——绳刑,也就是大家常说的五花大绑,一根长绳束缚主肩膀和手臂,柄向后牢牢固定在身躯上,看似不紧反松,实则死刑犯根本动弹不得。一根短绳固定在双膝之间,用来约束下肢行动以外,还能防止执行时死刑犯的粪便不会飞溅。绳刑执行完毕以后,看守所干警会找来死刑犯平日里关系不错的同监室犯人,为其洗漱、梳头、换衣服甚至喂“断头饭”,一般死刑犯根本无心吃饭,只是听同犯说死也不能当做“饿死鬼”,所以会象征性的吃上几小口,接着就是一根接一根的“吞云吐雾”。终于听到家人的声音了,最后看守所会安排家属和死刑犯进行最后一次会面,当然会面全程是在看守所、法警和武警的监视下完成,自相视那一刻起,家人和死刑犯就哭成了泪人,肝肠寸断痛不欲生!
尽管现在的死刑有了多样选择,但是枪毙仍是首选的执行方式,这样死刑犯几乎没有痛苦,执行前一秒再狂傲的人也是烂泥一滩,两名法警左右扶持,一名法警死刑犯后脑近距离射击,执行完毕
脸上带着没干的泪水,额头前的血红是刚刚向父母辞行磕头留下的,在法警和武警的簇拥下,死刑犯鱼贯进了厢式押解车。一般死刑犯都会被要求低头俯身,就算押解车没有窗户。押解途中车厢里静的可以听到大家的呼吸。此刻的死刑犯脑子早已空白,车子行驶了45分钟左右到达了终点站——西山刑场,此刻,东方的天际刚刚出现鱼肚白,树冠四周还被一片薄雾笼罩。刑场法警会收取死刑犯的《死刑执行通知书》,并且为其进行常规体检,没错,这就是人道主义的体现。体检完毕身体健康,符合执行条件。法警再次对死刑犯验明正身,两名法警将其拖至行刑处,没错,执行的前一秒在狂傲的人也已是烂泥一滩,左右法警扶持死刑犯两肩,一名持枪法警来到死刑犯背后,枪口对着死刑犯后脑近距离果断设计,枪响,执行完毕!法医上前验尸,确认死亡,死刑执行完毕!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执行死刑有下面这些信息:(1)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2)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3)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4)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5)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怎么办?
依我之见:既是女死囚犯自己该怎么办,也是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的办案机关怎么办的问题
一,当女死囚犯被押赴刑场依法立即执行死刑前,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执行的规定:执行前,执行人员须询问被执行的死刑犯还有什么要讲的(即留下遗言),而该女死刑犯基于求生的欲望完全可能会当着执行人员丶依法临场监督的检察官的口述“自己己怀孕”。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一死刑,不适应怀孕的妇女,即包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犯罪的女嫌疑人,也包括在刑事判决丶上诉二审判决丶核准死刑的程序,更包括在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环节,均不得对怀孕的女死刑犯执行死刑。女死刑犯执行前的留下的遗言如果说“我己怀孕”,那也就说明该女死刑犯是知道法律有不得对怀孕女死刑犯执行死刑的规定的,如果真的女死刑犯确已怀孕是依法可以保命的。
二,办案机关一旦听女死刑犯的最后口述遗言说“我己怀孕”,该怎么办呢?
A,法院刑事执行的办案人依法应记录女死刑犯的“我已怀孕”的供述,并立即通报在场临场死刑监督的检察官;
B,执行法官立即报告本院长,并以本院的名义立即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女死刑犯怀孕的情况;
C,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依法向该女死刑犯死刑执行的法院发出“暂停死刑立即执行的命令”;
d,执行该死刑的法院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暂停死刑执行命令后,由该案执行部门将该案退回本院或该案的刑事审判庭,
e,该案死刑判决的刑事审判庭再通知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并由该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监督下对该女死刑犯组织法医进行“是否怀孕”的司法医学检查鉴定并出具检查报告和司法法医学鉴定意见;
f,根据法医鉴定意见,由检察院的建议一审刑事法庭开庭审理裁定该女死刑犯在立案侦查时“是否己怀孕”,如果在侦查至执行死刑前的任何时段该女犯确己怀孕,一审法庭将对该找犯作出改判;如果经一审法庭调查确认该“女犯没有怀孕’”的话,应当由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女犯有上诉权,检察院也有上诉审程序的抗诉权并提起抗诉;
H,该案经二审丶死刑复核丶最高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又再次由法院执行部门依法执行。
三,“女死刑犯执行前发现怀孕”一旦确认,这应该是一件公安机关看守羁押场所严重失职的监管案件,依法依规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党员进行纪律调查,如涉嫌职务犯罪依法由检察机关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立案侦查追究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我国的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两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我国过去只规定了枪决一种方式,正是基于减轻犯人痛苦的考虑,而注射执行死刑能够更好地保全尸体,减少枪决造成的残忍场面,在修改法律时我国增加了注射的执行方式。但由于注射执行还要进行药物研制、加强场所建设、进行人员培训,普及使用还需要一个过程,枪决方式还在许多地方存在和使用着。随着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发展进步,枪决最终是要被更文明的注射执行方式取代的。扩展资料:注射死刑的特点:1、操作简易,注射死刑中,唯一采用人工操作的就是打“通道”,即静脉扎针的过程。开始注射只需摁一下“注射键”即可,其余均为电脑操作。2、无压力,以往执行枪决时,被执行者会有很大的心理压力,因为枪决往往要击中被执行人的头部或胸部,使其尸体无法完整。这会给死刑犯及家属带来精神压力,注射死刑则可避免此问题。3、无污染尸体的处理不会污染环境。注射采用的药品不含毒素,或者至多为低毒药品,因此,对于有天葬和水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来说,处理尸体时不会对动物或环境造成污染。
慎重的态度;罪刑法定,根据刑法明确规定的情况判处并适用死刑;孕妇,未成年人和75岁以上的人(特别残忍手段犯罪的除外)不适用死刑;精神病人涉及到犯罪构成的问题,没有关于使用死刑的相关规定 分为死缓和立即执行两种 枪决和注射死亡 立即执行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缓报高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