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和借款人区别
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出借人:借贷合同或借用合同中,将货币或实物交付给借用人所有或使用,并按照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收回等值货币或同种类、数量、质量的实物或者取回原物的一方当事人。 借贷合同和借用合同均为单务合同,在将标的物交付借用人后,出借人一般不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但如标的物有瑕疵,出借人则负有告知义务,当出借人故意隐瞒致借用人遭受损失时,出借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出借人还负有容许借用人使用出借物的义务,负有转移出借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义务。出借人对借用人有请求返还借用物的权利,或返还同种类、同品质、数量的物的权利;在有偿借贷中,还有权请求利息或其他报偿。
法海一粟认为,借条上写“借”或“借到”并无本质上的差别。这可能与人们关于法律就是“咬文嚼字”的观点有关。
1、从文义上来看。借,就是暂时使用别人的财物等暂时把财物等给别人使用。借到中的“到”有已经拿到的意思。就司法实践来看,其实,这其中的差别并非本质上的差别。尤其是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案件中。因为,如果无论借条上写的是“今借”或者“今借到”,原告都要另外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实际交付的事实。否则,原告就不能胜诉。
2、网上类似本题目中的观点较多。而且这类观点把借条中的这两种写法之间的区别夸大到生与死的地步。其实,这是没有必要的,不过是制造了人为的紧张气氛。
3、从严谨的角度。当然,在出具借条时,表述严谨还是需要的。既然借条属于法律凭证,那么,予以严谨表达仍然是必要的。不能因为实践中的做法,就对借与借到不再关注,这种做法属于矫枉过正,也是有害的。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不承担还款责任。
出借人、名义借款人、实际使用人共同签订借款协议,说明出借人对实际借款人的借款事实知情。从法律关系上讲,双方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
而名义借款人在借贷关系中,没有实际参与借贷合同的履行活动,也没有受益,更不存在担保的作用,其无非是因为信誉或者其他资质,而成为中间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必须采取书面和肯定担保的单独意思表示。
同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名义借款人既不是借贷关系的实际主体,又不是担保人,因此在有三方共同签订借款协议的情况下,名义借款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出借人,是提供资金的一方,比如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就充当了出借人的角色,当然,出借人更多的是指在民间借贷中,借出钱的一方;借款人,就是与出借人相对应的,需要借钱的一方。
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区别主要就表现在,出借人是借钱方,借款人为需要借钱的一方。作为出借人,需要注意借款人是否有良好的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意愿,并且要做到留有存据,最好能能有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的额度,利息,归还日期。做为借款人,需要正确估量自己的还款能力,操持良好的还款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