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什么意思
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的变更登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种类及所需材料:一、 所有权人姓名(名称)或身份证号码发生改变的变更登记(当日办结) 1、《金华市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申请表》; 2、自然人提供现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供现有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需加盖公章),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 、房屋所有权证; 4 、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变更的证明文件;(企业法人组织更名提供工商或政府登记机构的变更证明,变更前后的公司备案章程并加盖工商档案章;自然人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境外个人姓名变更,提交公安部门、外事部门的证明文件); 5、企业变更中,有涉及股东、股份变化和股权转让的需先到税务部门申报完税(减免税)凭证; 6、分户平面图二份; 7、登记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二、房屋坐落的区划、街道名称、门牌号或者说住宅小区名称发生变更的变更登记(当日办结) 1、《金华市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地名办出具的区划、街道名称、门牌号或者说住宅小区名称变更证明; 5、分户平面图二份; 6、登记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三、同一权利人的房屋要求分割、合并的变更登记 1、《金华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涉及权利人要求分割、合并的申请; 5、涉及面积分割的,应当出具按幢(栋)或自然间分割、合并测绘报告; 6、分户平面图二份; 7、登记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四、夫妻产权约定的变更登记 1、《金华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夫妻产权约定书(公证)和变更申请; 5、分户平面图二份; 6、登记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五、房屋用途发生变更的变更登记 1、《金华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用途变更批准文件; 5、分户平面图二份; 6、登记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六、房屋面积增、减变化的变更登记 1、《金华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部分拆除、倒塌、焚毁后面积减少的批准文件; 5、面积测绘报告,分户平面图二份; 6、房屋改建、扩建、翻建后致使面积发生增加的变更登记,登记要件按初始登记的规定提交; 7、登记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供准确的住址、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机动车所有人未按前款规定提供准确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车辆管理相关信息无法及时通知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或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扩展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4、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5、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6、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7、不符合环保规定的。
请你参考《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车辆转移是指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化,而车辆的变更是指机动车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而是机动车以及所有人的相关信息情况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根据该条例的第七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转移登记的主要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谢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