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成号 创业分享 生命权纠纷是什么意思

生命权纠纷是什么意思

生命权纠纷是什么意思

他有起诉的权利,但本案已经经派出所调解并签订赔偿协议,你可将该协议提交法院作为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协商赔偿并履行完毕。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生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

作为一个已经工作十几年的法律人,我不得不说:刘鑫这个做法是最笨的办法!

这将给刘鑫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下面具体讲讲。

一、这使自己放弃了准备答辩的权利。

工作中,很多当事人以为自己签收了起诉状就认可了对方的诉讼请求。其实恰恰相反,送起诉状是为了维护被告的权利。为什么这么说?送起诉状是为了告诉被告,有人告你了,告的什么。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法院定个开庭时间。在这段时间,被告可以准备相应的证据,咨询专业人士,准备好相应的答辩意见。到开庭那天,被告可以与原告当面锣,对面鼓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说白了,就是给被告一个还嘴的机会。

被告不拿起诉状、传票,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即便被告没有收到诉状、传票,法律规定也视为送达了。到开庭那天,即便被告不来,也可以缺席开庭。那时候法院也只能听听原告的一面之词,在这个基础上作出判决。

所以说,刘鑫不拿起诉书,是自己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二、刘鑫这一行为将使自己陷于舆论更加不利的地位。

江歌事件早已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案件,而是一个舆论事件。刘鑫在舆论中本来就处于不利地位。这一行为使刘鑫在舆论中更加成为一个蛮横,不受法律的形象。刘鑫将不得不面对更大的舆论压力。

三、刘鑫这一行为必然使自己在案件中处于不利地位。

如前面所说,刘鑫拒收起诉状事实上是自己放弃了相应的权利,本已让自己处于不利地位。法官在实际办案中虽然要求中立,但只要是人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情绪的影响。实际中,法官也不可避免地对拒收起诉书的当事人有不好的印象,在法律需要自由裁量时也会受到影响。而法官办案本来就要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发统一,现在舆论对刘鑫不利,法官在处理时将不得不考虑社会舆论的影响,这都使刘鑫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综上,刘鑫这一行为是一次绝对愚蠢的行为,将使自己面对更大的舆论压力,也将使自己在案件处理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希望大家在遇到案件时,千万不要学她。

我是家子,十年法律人,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小常识,读点法律小故事。

律师答疑:提问者完全不懂法律啊!没办法,过来普个法! 第一,生命权纠纷是民事案由,不是罪名,江歌妈妈起诉刘鑫的是民事案件,不是刑事自诉案件

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里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

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需的权利。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因为生命权受到侵权而提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为生命权纠纷。


第二,刘鑫拒收传票不会有任何的处罚,但是拒收传票的行为是不明智的!她将承担不利后果!

拒收传票造成的法律后果就是传票无法送达,法院需要再次送达,对于传票的送达有很多的方式,比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法院在用尽送达方式后依然无法送达的就会采取公告送达!

所以拒收传票不可能导致法院无法开庭,只会导致自己不知道具体的开庭时间,届时法院将按照被告缺席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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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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