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产假再次调整
关于国内产假,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提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但是每个省份的具体能休到的天数不完全相同。
2015年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各个省份在修订计生条例时,取消了晚育假。
与此同时,产假的计算方式也发生变化,具体天数体现为——国家规定假期98天+生育奖励假
各省份均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孕妇的产假天数。
其中以西藏的产检天数最长,为365天。
河南与海南在国家的相关规定基础上,外加了三个月的产假,两省的孕产妇最高可以享受到190天的产假。
广东省的孕妇可以享受到国家规定的98天+80天,等于178天的产假,如果是剖腹产另外加上30天,等于208天。
黑龙江和甘肃调整为180天。
部分省份的产假为国家规定的98天再加上30天,等于128天。孕妇可以享受到128天产假的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湖北。
关于孕爸的陪产假方面:云南、甘肃、西藏的陪产假是最长的,为30天
陪产假最短的是天津与山东,均为7天。
除此之外,大多数的省份,孕爸的陪产假为半个月,也就是15天。
下面附带一张最新的各省份产假天数表,各位来之四海八方的孕妈们,都可以看看自己的省份规定产假都是多少天。
2021产假再次调整
国家法定产假是98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都会碰到这种问题
首先:在法律上是有明文规定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依法享有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一般在产假结束后,可以休9个月的哺乳假,但是这个哺乳假在法律上没有强制性规定,属于女职工与单位协商的范畴,单位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但是女职工必须依法享有哺乳时间,这个是有强制性规定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所以员工是可以合理合法的享受产假哺乳假。
所以在碰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就需要公司提前做好相应的规章制度
1、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公司对员工进行管理的重要的依据,公司需要在规章制度中设置员工病假的相关规定,如请假的审批手续、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旷工几天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
2、病假手续:员工请病假时需提供三甲级医院的诊断证明,最好能附上医生出具的建议休假天数,这样可以避免员工假借生病的名义请长假。
3、病假工资:关于病假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病假工资,只要不低于80%属于合法即可。降低人工成本。
所以在员工的一切手续即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时,公司就应批准员工休假。若员工不履行相应手续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催员工上班,若拒不履行可以根据相应的制度作出处罚。
113天。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所以双胞胎产假应该是规定的98产假天加上15天。
扩展资料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