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成号 创业分享 特殊数额转账不可退

特殊数额转账不可退

情侣们注意了!恋爱时双方有一些红包、转账分手后就算对方要,也是可以不还的,但是有一些就不行了!近日,宿迁市法院就调解了一起案件姑娘要还给小伙子在恋爱期间转账的8万元,这些都是什么费用呢?

2018年3月小伙王某在一次聚餐上认识了姑娘李某,两人很快就相处起来,确定了恋爱关系。王某对李某除了在七夕节、中秋节等节日里会发520元、1314元等小额红包表达爱意,其他方面李某只要张口,王某也基本有求必应。

“她那个时候要开服装店进货,问我要钱,我就转了她一万块钱。”

王某本是一名安装工,每个月工资5000元左右,这些开销渐渐超出他的承受能力。

“一个问我爸要,还有一个申请一部分网上贷款,总共贷了大概四五万的样子,每个月要还4000多元。”

2019年5月,两人因为一次矛盾闹到分手。此时王某想索回恋爱期间的花销但,和李某发生意见分歧,于是向法院起诉。

法院表示,本案中存在两种合同关系。一种是普通的赠与例如520元、1314元等以双方维系恋爱目的小额转账,双方关系结束后不可撤销。

另一种是按照民法典六百六十一条规定,本案中原告以结婚为目的转账给被告的10000元、5000元等大额转账,双方也默认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一方提出分手后,或者说结婚目的不能达到的情况下,接受赠与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王某从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共计向李某转账金额13万余元。法院认为,”520″与”1314″这些数字的转账属于普通赠与,女方无需归还,剩下的钱财,女方则需要归还共计8万元。

法院工作人员提醒,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正常交往消费即可,切不可盲目消费、借贷以免造成纠纷。

男子分手后起诉女友还钱胜诉。此前,相恋一年多的李先生和张女士分手,之后李先生要求张女士退还恋爱期间的转账总计4万多元,并将其告上了法庭。最终,南京秦淮法院判决张女士偿还4万多元的借款。法官表示,恋爱期间特殊意义的金额,比如520元、1314元、888元、999元,往往表达的是赠与,一般不会认定存在借贷关系。而李先生向张女士的转账没有表达特殊意义的金额,张女士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转账是赠与。

关于本案,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值得思考。在男女双方恋爱存续期间,双方存在财物往来,当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一方在此期间交付的财物究竟能否要回,需要分以下几种情形讨论:

第一,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存在特殊意义的转账金额不得要求返还。比如520、1314、888、999等特殊意义的表达的一种赠与,一般不认为存在借贷关系。

第二,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维系恋爱关系增进双方感情进行的小额财物赠与不得要求返还。比如摆件、饰品等,一般不认为存在借贷关系。

第三,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房屋、汽车等大件物品的赠与往往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之后没有结婚,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恋人双方在恋爱存续期间,的确存在借贷关系的,最好留有相关的凭证,比如借条、借款协议等,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提示大家,好聚好散,勿因钱财伤感情。恋爱不是牟利工具,双方也别小心翼翼。擦亮眼睛,小心情感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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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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