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若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区分设立先后确定优先顺序: (1)先设立质权的,质权当然优先于抵押权 (2)先设立抵押权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因为即使先基于抵押合同设立的抵押权,若未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后设立的质权的质权人,此时质权人也是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清偿。举例剖析该问题: A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A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A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由于过失弄坏机器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分析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答:清偿顺序依次为丁乙丙甲。解析: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故丁最先受偿。乙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丙在后设立的质权而受偿。因先设立的甲的抵押权未登记,故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质权人丙。故清偿顺序依次为丁乙丙甲。
这个问题我不准备说的太复杂,尽量通俗易懂。
质权,很简单,你就把“质”当成“人质”就好了。也就是说,你找我借钱,我担心你不还,你放个东西在我这儿当“人质”。不还钱,就用“人质”抵债。比如你借两千,放一辆电动车在我这里。
留置权,和质权很像,但是有本质区别。还以电动车举例,你给我零件,我帮你组装电动车,你给我劳务费。如果你赖账,没按照约定给我钱,我就把组装好的电动车给扣下来!
明白没有,虽然都是扣东西抵债,但质权,是债务人主动提供的,留置权,一般是基于合同关系,债权人自己拿在手里的。
抵押权,一般是抵押不动产和权利,比如房子和股票,因为房子不能移动啊,不能说我借你钱,就把房子搬到你家旁边当“人质”啊,所以需要到国家认可的机构做一个登记,口说无凭么,这就是抵押登记。股票也得抵押登记,因为股票记名,不登记谁知道抵押给你了!不还钱,就把抵押的房子、股票卖了抵债。
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把汽车当“人质”设立质权的,也得登记,这个比较特殊。
不知道我说的够不够明白!
质权是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或经登记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与质权有以下区别:
1.担保标的不同(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1)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3.担保的机制不同(1)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分不清质押和抵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其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下面用实例说明这个问题。
甲向乙借款一百万。乙说,现在老赖这么多,谁敢借给你这么多钱,除非你有东西押着。
甲说,没问题。
第一种情况,甲有价值二百万的房屋一处。甲和乙一起到房产交易大厅办理了一份房屋的他项权利证书交给乙,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甲如果不按时归还乙本金和利息,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将归乙所有,甲必须协助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这种情况就属于抵押。
第二种情况,甲手里有一座宣德炉,有权威部门的鉴定证书,价值二百万。
甲将宣德炉交给乙,乙出具收据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甲不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宣德炉无条件归乙所有,如果甲依约还款,则乙在收到全额还款后必须将质押物宣德炉归还甲。这种情况属于质押。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高于质权高于抵押权
抵押权及其特征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款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特征:
第一、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买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第三、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第四、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质权及其特征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的特征:
第一、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第三、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这是担保物权具有的一般特征。
质权,即是质押权,是指把动产(包括权利凭证等)放在你那里,以保证偿还你的债务。如果到期不偿还,你可以拍卖该质物,以获得清偿。抵押权,是指把房子、车子等不动产,作为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如果到时不偿还欠款,你可以请求法院拍卖该财产以获得清偿。留置权,是指因为运输或保管等合同关系中,如果物品的所有人不交纳运输费或保管费,则可以暂时扣押该物品,以催促对方交纳相关的费用。
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是法定担保,抵押和质押是约定担保。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质押,留置是移转占有,而抵押是不移转占有。留置担保的是动产,抵押担保的是动产和不动产,质押担保的是动产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