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般纳税人新政策
看看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
从目前最新的税务政策来看,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明年是否还会延续,要看看国家对小规模类型企业的优惠倾斜力度,期待该项转小的政策继续在2020年延续下去。
提醒
1、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次数只有1次;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4、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5、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无行业限制,但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除外。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经销二手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九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或者连续四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在2020年12月31日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专票1%
2020年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的税收减免至1%的政策原定于2020年12月31日截止,目前2021年仍暂时延续该优惠政策。
由于疫情,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都是对受到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进行扶持,包括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特殊行业的优惠政策等等。如果是符合特定行业的一般纳税人,那么也是可以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的。除此之外,也可以关注一些增值税的普适性免税政策,看看是否符合条件。
一般纳税人要享受免税,可以看看符合哪些情况:
1. 疫情期间的政策
在疫情期间,对一些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特殊行业,出台了免税的政策。包括生活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在享受这类免税优惠政策的时候,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进项也不能抵扣。具体是否适用,还要结合企业和上下游的情况来看。
2. 其他的免税政策
抗疫相关的政策,只是增值税的免税优惠政策中的一类。企业可以关注是否有其他的相应优惠政策,包括行业类的,如农产品,支持三农领域的,节能环保(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等等,还有特殊项目的,如助力残疾人的,支持科技的,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等等,还有一些支持区域发展的,如横琴、平潭企业等。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看看有没有适用的政策。
此次武汉疫情,除了增值税方面的政策,还有很多其他方面的优惠,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加以运用,以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在艰难中重拾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