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的追款方法
第一还是找公安机关,虽然很多地方的公安对这类事情比较头疼,能登记一下算是不错,好多懒得立案,但是必须据理力争!
第二就是准备证据,找律师,去法院诉讼。
现在骗子猖狂,就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而且很多人被骗之后只好忍气吞声,当做花钱买教训。
这是这个社会的悲哀!
本人认为谈概率没有多大意义,参考标准不一样,遇到的案件不一样,损失的金额也不一样,面对诸多不一样的东西,很难谈概率问题。如果非要说,综合起来,在整个案发事件中概率不高 (这其中又分追回全款的,希望更低,追回部分的概率大些)。 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本人认为有以下几方面。一,受骗金额小的,达不到立案标准的,有些受害者会选择放弃,所以追回的概率不高。二,受骗金额大的,达到立案标准的,需要走一系列程序,破案的几率也大些。但追回全部损失的概率依然很低(很多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足够的钱去执行)。还有些证据不足,达不到立案标准的更难追回。 综上所述,对于诈骗事件,还是要预防为主,提高相关意识,避免造成损失。如果遇到诈骗,第一时间报案,然后尽可能收集证据,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权益。想了解更多防诈骗套路知识,请关注本小编头条号,我们共同探讨。谢谢!
你好,如果是诈骗,那么已经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可以报警的,让警察立案侦查,这样是更加方便快捷的,如果个人去追,第一你可能找不到人,第二找到人你也找不大钱,如果国家公权力介入,可以冻结对方的银行卡,或是财产,把钱可以尽量的追回来,如果找不到人,还可以用秘密侦查的手段,找到人。
但是你说的诈骗,是否构成诈骗罪要看满足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如果不构成,那么可能只是一般的民事案件。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也可留言咨询
意思是打破了常规传统的诈骗案思维,开始有新的方法和手段,但是还是归属于诈骗案范畴。
故意逃避是一种逃债行为,不必然构成诈骗罪。
您好,追赃有以下方式:
一、公安机关在诈骗案件终结后,根据具体诈骗情况,处分冻结、查封、扣押的债骗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
二、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诈骗人返还。
三、诈骗人主动退赃
你好,最有效的办法是报警。准备好骗子的银行账号,一起去银行冻结骗子的银行账号。这样才有机会追回。
首先,其实刑法并没有规定电信诈骗罪,电信诈骗是一种手段,被归到“诈骗罪”里面。其实不光是诈骗罪,许多涉及到有被害人/被害单位的犯罪都会存在这个问题,例如两抢一盗(抢劫、抢夺、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还有非法集资类犯罪等经济犯罪。
想要拿回钱一般有三种途径:
1.针对诈骗类案件,在没有在公安刑事立案抓人后的刑事程序中(公安、检察院、法院),通过律师、相关部门跟嫌疑人的律师、家属积极沟通退赃的问题。
如果在刑事程序中,嫌疑人能积极退赔退赃,法官一般会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而给其量刑优惠,也就是轻判一些。我承办的案件当中,许多嫌疑人家里面确实拿不出钱了,我也尽量建议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借钱甚至是贷款退赃,以争取轻判;如果我代理被害人一方,也会以此为筹码跟嫌疑人的家属和律师谈判,因为错过这个机会,到后面的民事程序再去追讨的话,对于嫌疑人的量刑没有任何帮助,所以如果有律师和专业人士介入去促成,分析清楚利与弊,效果会好很多。我就遇到过一些很负责的法官,在一审、二审中积极地促成退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到了法院阶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这类情况主要针对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类型,例如故意伤害等案件。 诈骗案件是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我承办的案件当中,许多嫌疑人家里面确实拿不出钱了,我也尽量建议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借钱甚至是贷款来赔偿,以争取拿到被害人的《谅解书》,实务中谅解对于轻判有着非常大的作用,我有不少当事人因为积极赔偿后拿到被害人的《谅解书》取保出来之后得到了缓刑、轻判的效果;如果我代理被害人一方,也会以此为筹码跟嫌疑人的家属和律师谈判,因为错过这个机会,到后面的民事程序再去追讨的话,对于嫌疑人的量刑没有任何帮助,律师应该时刻想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因为这是律师的职业宗旨。所以如果有律师和专业人士介入去促成,分析清楚利与弊,效果会好很多。我就遇到过一些很负责的法官,在一审、二审中积极地、不厌其烦地促成赔偿与谅解、和解,因为这是一个双赢的选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二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
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第五百零五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3.待刑事程序完结后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
针对诈骗罪,如果在刑事程序中嫌疑人没有退赃,公安机关也没有追缴完成,被害人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当然,最好不要走到这一步,最好是能在前面的刑事程序中拿回钱,因为这个阶段的判决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不过在实务中,如果民事判决出来了嫌疑人(此时他应该去监狱服刑了,不应当叫嫌疑人了)还是完全不执行的话,在有些地区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减刑问题。
法律依据: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