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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打胎男方赔偿案例

女方打胎男方赔偿案例

《民法通则》第132条指出: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未婚怀孕流产而产生的费用,到底由谁承担?

1依据公平原则,判令男方对女方做出适当补偿。

2从侵权的角度来考虑,认为未婚男方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过错行为,但又考虑到性关系发生系出于双方自愿,所以女方本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判令男方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3部分法院认为这种问题属于道德问题,往往会不予受理此类案件

4还有的法院把女方流产所产生的费用,视为双方共同债务处理,判决男女双方共同承担。

对于这个问题大多发生在男女双方还没有正式结婚的时候,因为如果男女双方已经正式结婚成为了夫妻关系,那么女方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不得已而引产,那么这个损失和责任应当由夫妻双方承担的,丈夫自然无法推脱。可是往往就是在男女双方还没有结婚,因为意外怀孕导致女方堕胎的情况,发生的纠纷会比较多。

但是通常情况下,如果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女方怀孕,但是不论是出于什么原因,女方需要流产或者做人流手术,一般这个损失,只能由女方个人承担,男方最多可以承担一些医疗费。因为女方怀孕流产,责任不单单是全部在男方,女方自己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如果全部要求由男方承担责任,也是不公平的。

但是毕竟身体受到伤害的还是女方,所以女方,所以很多女方觉得这样不公平,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并没有百分之百追责男方的理由,除非男方在这里面存在严重的过错。比如男方明明有配偶,还故意与女方同居,并且导致女方怀孕流产。这个时候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进行赔偿。如果没有这些严重的过错,一般男方是不需要进行大额赔偿的。所以作为女性来讲,自尊自爱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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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的法律,和精神赔偿的相关条例,这种情况是不能申请精神赔偿的。 相关法律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因为妇女有生与不生孩子的的自由,任何人都不能勉强,即便妻子擅自打掉孩子,丈夫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也不会支持。

上海杜继业律师团队就上述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司法实践,同居关系无合法婚姻为前提,女方在同居期间因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由要求男方赔偿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同时,我们注意到:如果在女方不知情,且男方已有家庭的情况下与女方同居,也就是所谓的“骗色”造成女方流产致使身体健康受到损伤的情况下,在某些地方法院,如北京、厦门等倾向性的意见是可以判决男方予以适当赔偿。

而赔偿的范围可以参考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精神抚慰金。既有判决显示,有的当事人索赔了巨额的精神抚慰金,但是即使能够证明男方有上述明显过错的情况下,法院最终支持的金额也很有限。

综上所述,我们提醒女性朋友,虽然未婚同居并不违法,但是还是要谨慎,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团队(咨询或交流,请点击右上角“关注”后,直接通过头条“私信”联系)

现代社会,人们的性观念越来越开放。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自愿发生性行为已然能为一般公众所接受。但是,这也催发了一些人浑水摸鱼,在社交网络平台虚构事实骗财骗色,新闻媒体对此也屡有报道。

本案中,李某在百合网上自称单身,主动接触女方丁玉,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与其形成恋爱关系,并导致女方错误的处分了自己的“性权利”。若李某对女方所说的信息为真,则这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但是,李某在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丁玉骗色,导致其怀孕、流产甚至精神抑郁。

显然,李某的行为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社会虽逐渐宽容,但不法的性欺骗,于法不容。

我国民法上虽未明确规定“性权利”的概念,但在国外及台湾地区的等都明确提出公民享有“贞操权”,如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就有“欺诈形式违背妇女医院与其发生性关系,则侵权人要受到侵权的责任”。

我国民法在《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中均提及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目前,对于人格权的内涵尚不明确,然不可否认的是,性权利属于广义的人格权范畴。本案中,李某实施了欺骗行为,致使女方丁玉信以为真与其恋爱并发生性关系,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李某系故意隐瞒已婚事实。因此,李某对丁玉构成了人格权侵权。丁玉有权要求李某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造成精神损害的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一般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针对人格权下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精神侵害的赔偿, 根据评残等级就能确定赔偿范围。该案的特殊性就是界定伤害的是“性权利”。

据报道,本案系北京市首例以“性权利”诉讼获赔15万元的案件。针对当前社会上诸多骗色行为,这起案例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在婚恋网络平台审核不严,不法分子假冒身份杜撰事实又非常容易的情况下,本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女性要提高警惕,防止陷入类似的骗局!

支持的请关注、点赞、转发。多一次转发,可能就会减少一次伤害。

谢谢邀请;婚前的性行为,都是属于不道德的行为,只要是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责任人,自愿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不属于犯罪,法律就不会追究任何一方的责任。

就楼主提出的问题,自从上个世纪1994年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后,就废黜了过去在婚姻上实行的习惯法,同居怀孕流产,你就找不到任何理由要求男方补偿了。没有法律的依据,法律就不会支持你。

依据婚姻法规定,男女同居在一起是属于非法同居,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你不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个人利益就不受法律保护。谈恋爱发生性行为,是属于双方的自愿行为,产生一切后果只能自己负责任。

你要想在法律上找补偿的依据的话,除非你翻脸不认人,将对方告上法院,他是违背了你的意愿,强奸了你。但法院是讲究证据和事实的地方,是不能信口开河的。自己不尊重自己,自己糟践自己,你的爹妈没有教育好你,责任在他们。要补偿,找你爹妈补偿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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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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